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

愛與家的定義—多元成家草案


  多元成家方案算是最近較常被討論的修法案之一,大概是因為部分宗教團體主張的反對理由,實在漏洞百出而且充滿歧視,因此同志婚不婚,成為雙方攻防的主要戰場。
  伴侶盟的網站對於多元成家有蠻詳盡的介紹,也放置了條文對照表和常見質疑的說明,總結一下,除了最具話題性的婚姻平權制度外,伴侶制度是在婚姻之外,增加另一種兩人關係締結型態的選擇,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兩方權利義務關係以契約自由約定、以及可以單方解消伴侶關係;多人家屬制度,則是修改現有民法的親屬編,去除父權式的家長制。
  可以說這樣的修法,除了相當站在性別平等的立場思考外,最強調的應該是「關係是人的自由意志」這樣的精神,從伴侶制和家屬制中以約定代替法定、單方解消等可見一斑。

  一直以來對家庭、教育等等議題頗感興趣,大妹也剛好是學家庭的,兩人之前就曾經討論過類似的話題,不過到現在我對伴侶制度和多人家屬制度,仍舊保持觀望保留的態度,其實我是在打算連署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時,才進入伴侶盟網站的,待把三項草案都讀完之後,卻反而不知道要不要連署了。

  婚姻平權,大多數的話題都圍繞在對同性戀的觀感上,渲染的好像這是個相當前衛的修法,但看過法條後,我覺得這樣的修法應是早該為之,理所當然,無庸置疑。多數涉及男女等特定性別的用語、或者權利幾乎終於獲得修改,例如現行法令規定最低結婚年齡男18女16歲,不論站在性別平等或這者身心理發育的角度上,我們根本想不出有甚麼合理理由必須在適婚年齡上,要因為性別而有所差別,諸如此類,而對於同性別婚姻的認同,也不過是將「男女」這樣的字眼,改為「配偶」,我覺得與其說這叫「同性婚姻合法」,不如說只是「婚姻去性別化」,而領養制度也做了因應的修改。
  說真的我沒有很理解宗教人士們的想法,我不是很懂婚姻去性別有任何違反一夫一妻、忠貞的地方,這些口號轉化為性別正確的用語就是單一伴侶罷了,而這樣的修法案並未動搖婚姻對雙方賦予的承諾性。
  至於更多對於同性戀的誤解、偏見,雖然感覺可笑荒謬,但也無可厚非,大抵歷史的進程就是這樣,人類對於少數、對於異己都是又怕又恨,那本來就不是社會制度、法律能夠改變的觀念,就像種族革命了許久以後,依然存在歧視有色人種的人一樣。因此,我們該做的不是改變那些人懷抱了幾十年的、根深蒂固的偏見(就讓他們這樣也無所謂,怎麼看待同性戀其實是他們的自由),而是給予下一代一個懂得且能夠接納各種不同的人的環境,並且教導他們自由地去愛。
圖源來自網路
  對我來講稍微有點困惑,但還算能理解的是多人家屬制度。
  多人家屬制度讓我想到2008年,日本富士電視台冬季和春季分別推出兩部日劇,剛好都敘述了某種非傳統型式的家庭,這兩部日劇我都相當喜愛,分別是バラのいない花屋(沒有玫瑰的花店)Last friends(最後的朋友)(以下有雷)
  最後的朋友是(當年的)幾個新生代好咖演員,瑛太、長澤雅美、上野樹里、水川麻美、錦戶亮所演出,拍攝色調服飾也都搭配得很棒,重點是題材相當有挑戰性,甚至這幾年來,也很少看到選擇類似話題、而且涉及層面這麼廣泛的電視劇,劇中有性別認同障礙者、性恐懼者、家暴、情感焦慮者,也討論了多人同居、暴力複製、未婚生子等等,幾乎每個角色都有個心理分析可以講,而結局則是這幾個各有無法被傳統型態關係所接納的年輕人,互相照顧而生活下去。
  沒有玫瑰的花店則是我相當喜歡的竹內結子和香取慎吾主演,兩人溫柔的聲音、演出野島伸司溫柔的腳本、配上山下達郎溫柔的主題曲,是一齣敘說愛的態樣的日劇,隨著劇情推移、各種謎題解開,劇中的家庭逐漸壯大,人們互相愛、信任、包容、依賴,傳達了「沒有血緣關係也能成為家人,也能彼此相愛」這樣的訊息。
  也許多人家屬制度的初衷是如同劇中一樣,在血緣之外,也能組成美滿家庭,我想這並非不可能,但是確實可能被用在像電影「當愛來的時候」之類的家庭合法化上,這是不是現今台灣社會或是大多數人所需要的家庭組織型態?法條修正後,能不能夠理想化地被妥善使用?這些副作用我想伴侶盟也應該面對。



  先跳開多人家屬,說說伴侶制度,就我在臉書上道聽塗說大致得到的支持意見不外乎,伴侶制度對於不想將關係建築在婚姻、愛情、性上的人,於生活照護或者情感依賴上,有與特定人締約以保障彼此法律上的地位需求者(例如就醫、繼承、請求權等),尤其在現行法令中,同居人相關制度並不完善情況下,是一個新的選擇
  我不清楚有這樣需要的人有多少、能夠理解並妥善利用這樣制度的人有多少,當然他有些好處像上面講的那些狀況,不過我其實頗為疑惑,大概是公務員當久了,凡事都往壞處想。
  伴侶制度非常依賴戶政機關的登記,而要約事項因為秉持自由的原則,有各種可能;此外,伴侶契約的公平性,則是由一方請求法院調整。因此我想到第一個就是行政及司法資源所帶來的成本;再者,這種自由約定關係,是否容易變成有心人士詐欺的工具,也是需要思考的一點。
  情感面來講,單方解消伴侶關係,伴侶盟好聚好散說的輕巧,不過現實生活中,才沒那麼多easy come easy go,最怕的都是easy come hard go,分開時大多彼此間都有了些難堪(情人也好朋友也好,在怎麼要好過,翻臉也成仇),光是感情就糾纏不休,是否還要扯個伴侶契約來攪和,當初同意的甚麼都會是怨懟,走上訴訟一途者,恐怕不在少數;再者,現實面來說,雖然草案中,規定有伴侶的扶養義務,但只要關係是可以單方解消的,任何義務的規定,其實都形同虛設,若不想負責,你倒在病床上,我依然可以拍拍屁股遠走高飛。
  伴侶制既想異於婚姻,因此他的締結與終止來的比婚姻容易、權利義務規範較少,相對的所需的承諾度也不如,其實就跟交往差不多(假設是情人的話),試想一些情境,為了男友能在我發生意外時候也能簽署手術文件,交往之後我們就去辦登記,並且約定每次約會費用他出70%我出30%,我負責掃地拖地他負責洗衣洗碗……諸如此類,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虞?又伴侶制度似乎得以其他契約方式替代,是否還要消耗社會成本去創造這樣的新制度,甚至重新組構原有人際關係的模式,或許需要更多討論。


  寫出這篇文章實在是討罵的,支不支持多元成家的人都可以找到戰點XD,我覺得臺灣社會最無奈的一點,就是大部分的人都以為「不贊成就是反對」,表態候要馬在這端、不然就是在那端。
  大多數的事情其實都是在中間的,大多數改變都有利有弊,就像柏拉圖改善最後的討論,竟是維持現狀即為柏拉圖改善一樣,這可能是我在很多議題上都搖擺不定的原因,我經常遇到支持者也提出質疑、遇到反對者也提出質疑,死刑廢除與否如是、核四停建與否亦如是,好險還有婚姻平權這案子我是真想不到負面立場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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